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曹红玲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5-01-27 14:21)    点击:249

  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

  首先,我国现行法律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上采取分割制,即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,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。对于被继承人的住所地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63条规定:“涉外继承,遗产为动产的,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,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在国家的法律。”而《民法通则》第149条规定得更加明白:被继承人住所地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,即对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从时间上作了限定。

  其次,国际条约优先。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上,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涉外继承问题作了规定,那么,在处理与缔约国有关的涉外继承案件时,应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。(《继承法》第36条第3款规定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、协定的,按照条约、协定办理。”)。

  最后,在涉外继承方面,我国法律以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作为属人法,而不采用一些国家所主张的以被继承人的本国法(即国籍国法)为属人法。这样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也有利于被继承人了解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和程序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曹红玲律师提供“遗产继承  劳动纠纷  婚姻家庭  行政诉讼  工商查询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曹红玲律师,曹红玲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曹红玲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400011014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曹红玲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武汉律师 | 武汉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曹红玲律师主页,您是第72668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