起因:
1 曾经(2011.7.19至今)工作的单位拖工资及报销款
2 换单位前自己垫付社保,但是以单位的名义缴纳的。
共4万元
所以换单走时,找单位开了证明,但报销票据须上缴,
1 欠条:欠工资和报销款的证明,盖公章。
2 借条:借我多少(用于办社保),盖公章。
3 离职涵,盖公章
以上均有原件(含劳动合同)。
上周去洪山区劳动局咨询,该监察大队要我去东湖高新管委会监察科咨询,理由是欠我钱的单位是在东湖高新工商登记的。
在东湖高新管委会监察科了解,因我开的欠条证明是总金额,若以他们出面需要我提供明细分清哪些是公哪些是私,且监察科负责的是追缴那家单位所欠的社保,对于我自己垫付的不\"好说\"。经了解本人所掌握的证据较充足,该监察科的人建议我走法律途径.
另:经查得欠本人钱的单位工商注册基本信息【行政区】属:洪山区,【工商登记】属:东湖高新开发区;同时,也知道该单位现办公地址。且是营业状态。
我的疑问是?
1 该向洪山区法院提交诉讼还是东湖高新开发区的法院提交诉讼?
2 是以劳动纠纷还是债权债务的性质诉讼?哪个对我更有利?
3 如果所欠单位申请破产,本人通过什么方法和方式讨得最大的欠款?
如果您能帮忙估算下整个下来时间或费用就更谢谢你了 |